1、HU/T201211一2005目次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田/T201一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一次性餐饮具(H/T202一2005)2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飞碟靶(HW/T203一2005)3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W/T204一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纸制品(H山/T205一200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石棉建筑制品(HU/T206一2005)4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建筑砌块(H山/T207一2005)4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灭火器(H田/T208一2005)5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制品(H田/T209一2005)5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软
2、饮料(/T210一2005)6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化学石膏制品(H/T211一2005)67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J/T201-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C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与HBC12-2002相比主要变
3、化如下: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CB18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本标准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ISO11890-2:200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其不同之处在于: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VOC测定时,增加了已二酸二乙酯作为250沸点的标记物;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分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12-2002。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4-1994、HJBZ4-1999、HBC12-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