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J/T31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kW(4500 kcal/h)的灶。b.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al/h)的燃气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2、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GB/T16411-1996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IS07996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化学发光法3基本要求3.1产品性能应符合GB16410的要求。3.2产品安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3.3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4技术内容4.1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体积分数(标准状态)应符合表1要求。表1干烟气中NO体积分数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NO(标准状态)/10-6601004.2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a=1)不得大于30010-6。4.3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