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52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Compiling guideline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clamation plan for mining(On trial)2013-07-23 发布 2013-07-23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6522013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45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批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
2、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2013)。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7 月 23 日 HJ 6522013 ii HJ 6522013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案(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2 5 方案(规划)编制背景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4 6 方案(规划)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5
3、 7 方案(规划)编制要点.5 8 方案(规划)报告编制.7 附录 A-1(规范性附录)方案(规划)报告编写大纲.8 附录 A-2(规范性附录)方案(规划)报告书附件.11 HJ 6522013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指导和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
4、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安徽工业大学。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7 月 2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2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6522013 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
5、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矿山生态环境 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3.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3.3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 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3.4 露天采矿场
6、开采所形成的采坑、台阶和露天沟道总称为露天采矿场。3.5 地下采矿 指采用立井、斜井和平硐方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3.6 排土场 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又称为废石场、排岩场或弃渣场。HJ 6522013 2 3.7 矸石场 指煤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含炭岩石及其他岩石等固体废弃物的集中排放和处置场所。3.8 选矿场 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类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以获得工业原料的分选场所。3.9 尾矿库 指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贮存经选矿场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3.10 矿山沉陷区 指矿山开采导致采空区之上覆岩层的原始应力平衡状
7、态受到破坏,发生冒落、断裂、弯曲等移动变形,最终导致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的沉陷区域。4 方案(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矿山企业要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理念,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功能破坏和环境污染,通过生物、工程和管理措施及时开展恢复治理。4.1.2 景观相似,功能恢复 根据矿山所处的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的技术经济条件,按“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景观相似性”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宜景建景、注重成效,因地制
8、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恢复治理措施,恢复矿区整体生态功能。4.1.3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进行,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优先抓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恢复治理工程。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有计划地推广试点经验,稳步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全面实施。4.1.4 科技引领,注重实效 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选择适宜的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和水平。4.2 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HJ 65220
9、13 3 图 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阶段 区域生态 环境现状 矿区生态环境分析预测 矿山生态功能区划(分区)矿山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方案(规划)报告书 矿山整体规划效果评述 报告书评审与修改 背景资料和专业资料 矿山变迁资料 社会经济资料 项目启动 土地利用情况 社会经济及 人文景观 矿山开采方案 矿山生态规划目标、各阶段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规划)措施 矿山环境污染 治理规划 矿山生态恢复与 重建规划 矿产资源 利用规划 生态产业发展规划 效益分析 投资估算 实施规划保障措施 方案(规划)报告编制阶段 项目结束 资料收集 地质、地形和 地貌 矿
10、山开采 基本情况 生态环境影响 预测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识别与分析 矿山环境污染 治理情况 现状调查 矿区生态环境分析预测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阶段 HJ 6522013 4 5 方案(规划)编制背景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监测分析、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确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规划)范围、时限。5.1 资料收集 5.1.1 背景资料和专业资料 矿区自然地理资料、地质资料;土地利用、农业、林业、城乡建设等规划资料;矿山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
11、保持方案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料;矿山开发相关政府文件等。5.1.2 矿山变迁资料 反映矿山及其邻近区域的开发及活动状况航片或卫片,其他有助于评价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历史资料;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产生污染等的变化情况。5.1.3 社会经济资料 矿山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等。5.2 现状调查 5.2.1 调查方式 5.2.1.1 现场踏勘 应对矿山开采工艺过程、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自然环境及人文景观、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踏勘。5.2.1.2 监测分析 必要时,应对矿山及受影响区域大气、水体、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以
12、及对受保护的动植物进行生态监测。5.2.1.3 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为矿山的现状或历史的知情者,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人员、矿山及其周边居民、矿山土地不同阶段使用者以及熟悉当地情况或矿山的第三方等。访谈内容主要包括矿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历史及现状、社会经济状况等。5.2.2 调查内容 5.2.2.1 土地利用现状 踏勘和记录矿区土地功能和性质;土地利用的类型;废弃地恢复利用情况等。5.2.2.2 地质、地形和地貌 踏勘和记录矿山及其周围区域的水文、地质与地形地貌。5.2.2.3 矿山开采基本情况 踏勘和记录矿山范围、矿床赋存条件、采选矿工艺与设备、尾矿及废石(矸石)处理与处置和生产能力、水耗、电耗
13、等矿山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5.2.2.4 区域生态环境现状 踏勘和记录矿区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污染及环境质量状况;动植物分布状况;植被破坏、地表沉陷等生态破坏状况;矿山开采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等。HJ 6522013 5 5.2.2.5 社会经济及人文景观情况 踏勘和记录矿山所在地的工农业总产值、人口数量、人均耕地、人均收入、三大产业组成比例、重点发展产业、周边景观位置及分布,以及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等。6 方案(规划)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 6.1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识别与分析 结合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范围、程度。包括对矿区生态系
14、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与分析(主要是对动物、植物、森林、草地资源等的影响);矿山生产对大气污染影响与分析;矿山生产对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与分析;矿山生产对土壤质量及污染的影响与分析;水土流失影响与分析、地表沉陷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态功能下降的情况、工业场地“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人文景观的防护措施等。新、改(扩)建矿山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结果说明方案实施期内生态环境破坏情况。6.2 矿山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矿山目前环保装备水平、“三同时”履行情况、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满足现行环保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等,分析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5、6.3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结合矿床开拓布局和采掘规划或计划,对采矿活动在方案(规划)期内不同年份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预测,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范围和强度。明确矿山生态恢复与污染治理的重点,确定重点治理区、次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7 方案(规划)编制要点 7.1 范围与时限 规划以矿区为基准,包括其生态环境影响范围。编制含矿山服务年限在内的规划,一般分近期、中期和矿山服务期满(闭坑)后三个阶段。方案期限。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矿山,方案编制应以矿山基本建设完成、未投产前的年份为基准年,对于已投产矿山,方案编制以前一年为基准年。方案应根据不同矿种特点原则上 35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编制
16、、审批、实施和验收。7.2 方案(规划)分区 分区应根据矿山企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状况现状调查、评价与预测确定,按照重点治理区、次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进行分区。重点治理区一般指排土场、尾矿库、塌陷区等。一般治理区指矿山生活区、办公区等。其他为次重点治理区。7.3 方案(规划)目标 编制规划,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矿山清洁生产、污染控制、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具体指标,制定各阶段规划的切实可行目标HJ 6522013 6 指标体系。制定方案,应根据矿山企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状况及相关技术政策和标准,分阶段确定目标和指标。7.3.1 清洁生产指标 包括采选矿生产工艺先进性及装备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并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7.3.1.1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金属回收率(%)、耗水量(m3/t)、电耗(kWh/t)等。7.3.1.2 综合利用指标 采矿废石(矸石)利用率(%)、矿坑(露天、井下)涌水利用率(%)、选矿尾矿综合利用率(%)、选矿水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