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道路积尘负荷的采样方法和限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及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JC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
2、物综合排放标准GB/T6921-1986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8号)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1年第1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3.2施工扬尘指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系统(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天桥等)、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供热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及其附属设施。3.3土壤扬尘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3.4道路扬尘指道路积尘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