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2017-12-21 发布 2018-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79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76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
2、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2017);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2017);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以上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
3、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 年 12 月 21 日 HJ 879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6 HJ 8792017 iv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
4、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792017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
5、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
6、义 GB 4287、GB 28936、GB 28937、GB 28938、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污染产生的生产单位。3.2 印染 dyeing and printing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HJ 8792017
7、 2 3.3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为两家及以上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且执行 GB 4287、GB 28936、GB 28937、GB 28938 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或机构。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8、监测点位 所有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进行染色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染色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有印花工序,且印花工序使用感光制网工艺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印花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所有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均须在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悬浮
9、物、色度 日 周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a、总氮a 周 月 苯胺类、硫化物 月 季度 二氧化氯b、可吸附有机卤素(AOX)b 季度 半年 废水总排放口 总锑c 季度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六价铬d 月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日e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a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适用于含氯漂工艺的排污单位。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监测频次。c适用于原料含涤纶的排污单位。水环境质量中总锑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总锑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d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
10、染色印花的排污单位。e排放期间按日监测。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HJ 8792017 3 表 2 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悬浮物、色度a 日 周 五日生化需氧量 周 月 总磷b、总氮b、动植物油c 月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d 半年 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日e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11、,须采取自动监测。a适用于麻纺、水洗行业排污单位。b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c适用于毛纺、缫丝行业排污单位。d适用于麻纺行业排污单位。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监测频次。e排放期间按日监测。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悬浮物、色度、总磷a、总氮a 日 五日生化需氧量 周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总锑b、二氧化氯c、可吸附有机卤素(AOX)c、
12、硫化物c、苯胺类c、六价铬c、动植物油c 月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a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水环境质量中总锑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总锑按周执行。c根据接收废水排放排污单位情况确定具体监测指标。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表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非甲烷总烃 季度 印
13、花设施 印花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 半年 颗粒物 半年 定型设施 定型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季度 非甲烷总烃 季度 涂层设施 涂层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 半年 注 1: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 2: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注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有机废气污染物。注 4:印花设施指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重点工段的设施。HJ 8792017 4 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 HJ
14、819 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等内容。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表 5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臭气浓度a、氨b、硫化氢b、非甲烷总烃 半年 毛纺、麻纺、缫丝行业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臭气浓度a、氨b、硫化氢b 半年 织造、水洗行业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臭气浓度b、氨b、硫化氢b 半年 注: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
15、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b有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监测该污染物指标。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执行。表 6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单位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厂界 臭气浓度a、氨、硫化氢 季度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7 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
16、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表 7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主要设备 生产车间 洗毛设施、麻脱胶设施、缫丝设施、织造设施、印染生产设施、水洗设施等 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处理的风机、水泵、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 HJ/T 166 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HJ 8792017 5 表 8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