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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0.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355066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PDF 页数:78 大小:1.1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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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HJ 860.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6-30 发布 2018-06-30 实施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部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0 10 合规判定方法.4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5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73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

3、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

4、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6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6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

5、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

6、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7、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8、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

9、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

10、201816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3.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3.2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

11、ng wastewater 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

12、求 4.1 基本原则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3、”)、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

14、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设施参数及单位 屠 宰 宰前 准备 静养、待宰 待宰圈*待宰圈面积(m2)、待宰时间(h)淋浴设备 流量(m3/d)刺

15、杀 放血 剌颈法、切颈法、心脏法 真空放血系统*处理能力(头(只)/h)集血槽*容积(m3)煺毛 或剥皮 机械法煺毛或脱羽、机械(手工)法剥皮 蒸汽烫毛设备 处理能力(kg/min)浸烫池*池体积(m3)、水温()、停留时间(min)打毛设备 处理能力(头/h)燎毛设备 处理能力(kg/min)风送系统 风量(m3/h)剥皮设备*处理能力(头/h)喷淋设备*流量(m3/d)脱毛设备 处理能力(只/h)开膛 解体 半自动(全自动)劈半 劈半设备*电机功率(W)、电压(V)、刀片规格(m)清洗设备*流量(m3/d)净膛 清洗设备*流量(m3/d)胴体 整修 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内脏

16、处理 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分割 手工法、机械手工法 清洗设备*流量(m3/d)羽绒 清洗 分毛 分毛设备*处理能力(t/d)除尘 除尘设备*处理能力(t/d)洗涤 清洗设备*流量(m3/d)脱水 离心设备 处理能力(转/min)洗脱设备 处理能力(t/d)5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设施参数及单位 肉 制品 加 工 原料处理 解冻 蒸汽解冻设备 处理能力(t/h)清洗设备 流量(m3/d)解冻间 解冻间面积(m2)分割 清洗设备 流量(m3/d)腌制 湿腌法、干腌法、注射法、混合腌制法 清洗设备 流量(m3/d)搅拌 绞(斩)切、搅拌混合 清洗设备 流量(m3/d)填充 直灌、打卡、模具、吊挂、摆盘 清洗设备 流量(m3/d)热加工 加热成熟:卤制(煮制)、烟熏、蒸煮、煎炸、熏烤 非加热成熟:恒温恒湿发酵 蒸煮设施(夹层燃气(蒸汽)煮锅*、高压灭菌釜(压力锅)*)、水槽 处理能力(kg/h)烟熏炉(电加热、煤气加热、燃气加热)*处理能力(kg/h)中式土烤炉(箱)(电、煤、气)*处理能力(kg/h)油炸锅(箱)*、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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