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86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ment industry 2018-03-27 发布 2018-03-27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86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 年 第 2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制浆造纸、火电等行业
2、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现批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HJ 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HJ 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2018)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8 年 3
3、月 27 日 HJ 886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4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7 7 噪声源强核算.8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8 9 管理要求.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排污系数表.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各生产设备含尘气体量参考表.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主要噪声源噪声级及噪声治理措施.1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水泥
4、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5 HJ 886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5、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3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8862018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方法及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水泥粉磨等生
6、产过程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特征污染物源强核算。散装水泥中转及水泥制品生产可参照执行。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
8、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8862018 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废气,利
9、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4 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 4.1 核算程序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也应符合 HJ 2.1、HJ 2.2、HJ/T 2.3、HJ 2.4 等技术导则及GB 4915、GB 8978、GB 12348 等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包括水泥窑启、停等)两种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4.2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2.1 一般原则 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等,核
10、算方法及选取次序见表 1。表 1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一览表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企业 类型 环境要素 污染源 主要污染因子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以总 F 计)1.类比法;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SO2 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3.物料衡算法 氨b 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汞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3.物料衡算法 煤磨、冷却机、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类比法;
11、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c 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烘干机、烘干磨 SO2 c 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3.物料衡算法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废气 无组织源 颗粒物、氨b 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 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HJ 8862018 3 续表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企业 类型 环境要素 污染源 主要污染因子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废污水 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
12、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石油类、氟化物、总磷等 1.类比法;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噪声 磨机、风机、破碎、空压机、余热发电系统等设备 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固体废物 水泥窑、除尘器等设备 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类比法;2.排污系数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c 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烘干机 SO2 c 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3.物料衡算法 废气 无组织源 颗粒物 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 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 废污
13、水 设备冷却排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石油类、氟化物、总磷等 1.类比法;2.排污系数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噪声 水泥磨机、破碎机、风机、空压机等设备 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2.类比法a 水泥粉磨站 固体废物 磨机、除尘器等设备 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a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b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c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4.2.2 废气 a
14、)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排污系数法核算。汞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氨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物料衡算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4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J 8862018 4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
15、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核算。4.2.3 废水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48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4.2.4 噪声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4
16、.2.5 固体废物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与其生产线规模、工艺、污染控制措施等相同,以及原辅料及燃料成分、管理水平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污染源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于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因子(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5.2 物料衡算法 5.2.1 一般规定 物料衡算法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定律,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即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等于产出的产品量和物料流失量的总和。物料衡算法适用于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SO2、汞及其化合物。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基于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5.2.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SO2的物料衡算方法 5.2.2.1 原料中硫的存在形式主要是有机硫、硫化物硫和硫酸盐硫,其中,有机硫和硫化物硫易于在预热器挥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