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J25.22019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监督保护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4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名称由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标准内容:4.增加了“土壤
2、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场地”“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关注污染物”的术语和定义:5.将“修复工程验收”修改为“修复效果评估”,将“深层土壤”修改为“下层土壤”:6.完普了监测项目和洗井要求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土壤垂向采样间隔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布点等内容。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25.3):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25.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山25.5):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U25.6)。
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一2014)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标准信息服务平目iv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
4、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环境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50021岩土工程勘查规范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U25.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
5、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递空气质量手小住后尺月收分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3.2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 of concern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