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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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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1108-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羽毛(绒)加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eather and down process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

2、许可排放限值.11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10 合规判定方法.22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水废气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25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6附录 C(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1附录 D(资料性附录)羽毛(绒)加工工业废水产污系数表.38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浙江省机电设计研

4、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羽毛(绒)加工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5、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2 规范性引

6、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

7、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6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固

8、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f feather and down processing本规范所指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为含水洗工序的羽毛

9、(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行业代码 1941),包含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联合生产企业。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3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基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

10、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羽毛(绒)加工工业)、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

11、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要求主要产品及产能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序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 1。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为选填内容,排污单位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 1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12、主要工序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及单位备料单元备料解冻料场/水池面积(m2)/容积(m3)除灰除灰机处理量(t/d)水洗单元洗毛洗毛机处理量(t/d)脱水脱水机处理量(t/d)烘干烘干机处理量(t/d)冷却冷却机处理量(t/d)分毛及拼堆单元分毛分毛机处理量(t/d)4拼堆拼堆机处理量(t/d)包装单元打包打包机处理量(t/d)公用单元贮存原料及产品仓库面积(m2)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量(m3/d)4.3.3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4.3.4 产品名称主要产品名称,包括原料毛(粗洗毛)、水洗羽绒、水洗

13、毛片等。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时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生产时间的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主要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填写要求如下:a)原料包括

14、原毛(水毛、冻毛)、原料毛(粗洗毛);b)辅料包括水洗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合成洗涤剂等)以及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石灰、混凝剂、助凝剂、除臭剂等);c)设计年使用量是与设计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计量单位均为 t/a。d)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5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废水4.5.1.1 一般原则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4.5.1.2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

15、及污染治理设施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21901 中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和排放规律。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其他(回喷、回灌、回用等)。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

16、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废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排污单位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信息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须填写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废水间接排放的须填写受纳污6水处理厂名称及其废水排放标准。4.5.1.7 雨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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