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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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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intensityboiler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2-25 发布2019-03-01 实施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源强核算程序.2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2、.87噪声源强核算方法.9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99其他.10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1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锅炉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参考值.15附录 C(资料性附录)烟气量的计算.17附录 D(资料性附录)锅炉相关设备噪声源强参考值.21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

3、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

4、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317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HJ 2.1建设项目环境

5、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

6、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2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锅炉锅炉boiler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等附属设备。3.2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a

7、bnormalabnormal situationsituation指锅炉启动、停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4源强核算程序源强核算程序4.1一般原则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污染源识别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并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4.3污染物确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3271、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

8、主要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核算方法选取原则4.4.1一般原则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3表 1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环境要素环境要素污染源污染源核算因子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新新(改改、扩扩)建建工程污染源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a有组织废气(正常工

9、况)锅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b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1.实测法有组织废气(非正常工况)锅炉烟囱颗粒物、氮氧化物1.类比法1.实测法2.产污系数法二氧化硫1.实测法2.物料衡算法汞及其化合物b1.实测法2.类比法无组织废气煤场/油(气)罐、灰渣场等原辅料和副产物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燃料为煤、生物质:颗粒物燃料为油、气:非甲烷总烃1.类比法1.类比法液氨/氨水储存系统氨废水c锅炉房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总磷等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1.实测法噪声锅炉风机、水泵、磨机等设备噪声级1.类比法固体废物锅炉和除尘、脱

10、硫系统等灰渣、脱硫副产物等1.物料衡算法2.类比法3.产污系数法脱硝系统废脱硝催化剂1.类比法a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按照本标准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废气核算因子根据 GB 13271 确定。c废水核算因子根据 GB 8978、HJ 820 确定,外排废水不含生活污水时不核算总磷。间接排放的,由受纳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统一核算。4.4.2废气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

11、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型式、储罐采用密闭容器的,废气无组织源强可忽略不计。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汞及其化合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4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

12、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3废水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4.4.4噪声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采用类比法核算。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4.4.5固体废物4.4.5.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灰渣、脱硫副产物等固体废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废脱硝催化剂采用类比法核算。4.4.5.2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实测法核算。4.5源强核算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

13、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ii1niDDD(1)式中: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4.6核算结果汇总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1物料衡算法5.1.1燃煤、燃生物质锅炉a)颗粒物(烟尘)排放量按式(2)计算。11001001001100arfhcAfhAdREC(2)

14、式中:EA核算时段内颗粒物(烟尘)排放量,t;R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t;Aar收到基灰分的质量分数,%;dfh锅炉烟气带出的飞灰份额,%;c综合除尘效率,%;Cfh飞灰中的可燃物含量,%。当流化床锅炉添加石灰石等脱硫剂时,入炉物料的灰分 Aar可用折算灰分表示,将式(3)折算灰分 Azs代入式(2)。3CaCO1000.83.125(0.44)100lszsararAASmK(3)式中:Azs折算灰分的质量分数,%;Aar收到基灰分的质量分数,%;Sar收到基硫的质量分数,%;mCa/S 摩尔比;K3CaCO石灰石纯度,碳酸钙在石灰石中的质量分数,%;ls炉内脱硫效率,%。b)二氧化硫排放

15、量按式(4)计算。24SO211100100100arsSqERK(4)式中:ESO2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R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t;Sar收到基硫的质量分数,%;q4锅炉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s脱硫效率,%;K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量纲一的量。c)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锅炉生产商提供的氮氧化物控制保证浓度值或类比同类锅炉氮氧化物浓度值按式(5)计算。6NO9NONO110100 xxxEQ(5)式中:ENOx核算时段内氮氧化物排放量,t;NOx锅炉炉膛出口氮氧化物质量浓度,mg/m3;Q核算时段内标态干烟气排放量,m3;NOx脱硝效率,%。d)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按

16、式(6)计算。Hg6HgHg110100arERm(6)式中:EHg核算时段内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以汞计),t;R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t;mHgar收到基汞的含量,g/g;Hg汞的协同脱除效率,%。5.1.2燃油、燃气锅炉燃油、燃气锅炉颗粒物排放量按照 5.2、5.4 核算。燃油、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量参照式(5)计算。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参照式(4)计算,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式(7)计算。s25SOt2110100ERSK(7)式中:2SOE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R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万 m3;St燃料总硫的质量浓度,mg/m3;s脱硫效率,%;K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量纲一的量。5.1.3物料衡算法中相关参数取值参见附录 B、附录 C。5.2类比法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3条适用原则,方可适用类比法:a)燃料、辅料、副产物类型相同(原则上成分差异不超过 20%);b)锅炉类型和规模等级相同(原则上规模差异不超过 30%);c)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脱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脱除效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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