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制度视阈下儒家思想价值论石蕊石荣广关键词 儒家思想 司法制度 借鉴意义作者简介:石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石荣广,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2.07.080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由此可见,儒家思想一方面强调德治和礼治在司法中的作用,同时倡导要德刑兼施。在古代社会中,德与礼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调整作用十分广泛,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还运用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一、基于“德治的司法观古代中国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形态为儒家思想的形成提供
2、了沃土。从春秋时期开始,历经东、西两汉,直至今日,儒家思想仍不断地将中华文明的精髓进行融合传承,在民族精神的塑造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古代文献记载中,关于“德“德教“德化的内容比比皆是。古人把德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 。“布德施惠强调的就是“德教,以扬“德为善教。“施实德于民和“恤民为德要求统治者以德施德,注重德化。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层的主流观点,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极大进步,充分表达出统治阶层的善治意识。前期儒家十分推崇“以德教化、慎用刑罚。“徒善缺乏以为政,徒法缺乏以自行 ,孔子旗帜鲜明地反对单独依靠德教或单独使用刑罚
3、,仅仅依靠德教很难处理政事,仅仅依靠法治也很难产生效力,表达出其德刑并举的治国理念。孟子的治国观点与孔子一脉相承,主张重德轻罚,德先而刑后。“杀一无罪非仁也 。同时,他提出,国家不应轻易杀戮,无罪而杀人,会导致君民离心,民众迁徙。荀子的看法与孔孟根本相同,他重视德教的作用,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少用刑罚。荀子在荀子富国中指出:不经过德教就采取刑罚,无益于治国;假设无教化,刑罚虽多,但社会风气不正,难以实现很好的治理效果。从孔子、孟子和荀子的言论中,可以得出儒家思想主张“慎用刑罚的司法观念。西汉时期,“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制度确实立,是儒家德治原那么与法家法治思想的融合,结束了自秦以来儒法两家的对立,儒家
4、学者的社会治理观念得到普遍认可,其经典大义以司法制度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少用刑罚、以德治国和以德施教引入了司法实践。唐代将“德治与国家统治紧密结合,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水平到达了古代社会的顶点,“德礼为政教之本作为唐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将大量儒家经典学说直接作为法律条文的依據,唐代法律成为其之后的各个朝代的范本。二、基于“礼治的司法观“礼在古代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标准,多数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祭祀活动,在国家没有形成之前,它最主要的作用是调整宗族内部血亲的 “长尊幼卑关系。夏、商两个朝代,“礼所涉及的范围逐步扩大,由早期的祭祀活动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仍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典章制度,构成不了法
5、律关系。周朝实行分封制度,为表达天子权威,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周公旦整理并开展了礼乐制度,将祭祀、衣食住行、婚庆、殡葬、教育等都以礼制进行标准,礼的意义和范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主要表达为:首先,调整对象的变化,由调整宗族内部关系转变为调整社会关系;其次,内容更加广泛,囊括社会各个方面。不仅包括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礼仪礼节,甚至连法律标准都包含在内; 再次,外在形式也发生变化,“礼上升为国家制度。周朝末期,随着王朝的衰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春秋时期,孔子提出要恢复周礼,“礼乐不兴,那么刑罚不中;刑罚不中,那么民无所措手足 ,强调了“礼在司法结果中的重要作用。儒家思想中基于“礼治的司法观主要
6、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实践中注重伦理纲常。如“亲亲相隐,这一制度与现代司法制度是相背的,但却是儒家礼法并行思想中人伦精神的表达。二是主张无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我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以和为贵,当人们产生矛盾时尽量防止对簿公堂,现在许多地方仍存在这种现象,司法诉讼是传统礼法无法协调下的选项。三是倡导忠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不孝罪表达了“礼对司法制度及过程的支配和影响。四是司法诉讼制度必须遵循宗法制的原那么。“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司法官员进行罪行判定之前,首先衡量其行为是否在宗法制度许可范围内,是否有
7、违父子、君臣大义,然后再根据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五是司法审判时,涉及家庭关系的适用法律优先原那么。涉及家庭亲属关系的犯罪,如果有两个以上规定,其中一条规定涉及家庭关系那么被优先适用。此外,从晋朝至清代,亲属关系的远近及尊卑也是司法量刑的重要依据,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按照“准五服以制罪的原那么进行定罪判决。六是司法上的特权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八议制度是礼法结合的典制之一。其中规定,司法机关无权擅自处理这八类权贵,他们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这一制度和“官当制度几乎贯穿了我国整个封建时期。三、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一)健全司法
8、监察机制中国古代形成了完备的司法监察机制,不同的历史时期,司法监察机制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在具体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这一机制中,监察人员的选拔、使用、考核都有严格的程序和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打击司法腐败,维护民众利益也有专门的制度。古代监察体系强调独立性与垂直性,与现代管理制度中的垂直管理相似,各级监察机关之间是单线领导,相对独立。另外一个显著特征是赋予监察官员较高的政治地位,这种设计实际上也是强调监察权的非依附性。这种体制有力保障了监察权力的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行政权的干扰,从而保证权力的高效、公正运行。当前,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标准法院审
9、级监督关系等。这说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优化职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部门间的关系和权限,使监督机制更加科学合理,监督渠道更加顺畅和多远化;改革审判委员会,实质上是强化法官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突出主官在案件审理、裁定、负责的主体地位,且标准其参与行为;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理顺法院审级关系,是解决审判权是否独立的核心问题;审检公开是群众关切的重点,能够直接表达司法民主,应借鉴我国古代及世界各国好的做法,保障群众司法知情权。(二)进一步完善案件复审制度“慎刑是古代少用刑罚的表达,说明古人对案件的谨慎态度。如“秋后问斩制度,古人认为秋主“杀,其他季节不适宜处决刑犯,
10、秋天草枯叶落,合天时。实际上这只是设立该制度的缘由之一。这期间卷宗会逐层上报,直至最高决策者,形成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古代的逐级复审制度源于夏朝的“锡汝保极,下级官吏审核案件做出判决时,一定要罪刑法定,注明处以刑罚的依据,至唐代时,我国古代复审制度根本完善。这一制度全面表达了“以人为本的儒家思想。我国古代儒家“慎刑思想和案件复核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实践,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完善司法复核制度,可以防止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冤狱错案,使司法更加公平公正,更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无讼“是古代中国的法律诉讼观念之一,在我国许多地区仍普遍存在。它反映了人们朴实的传统道德观,不希
11、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希望基于伦理道德、乡约民俗、族规家法等传统方式来协调问题。现代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正是我国的传统价值取向,也是解决纠纷卓有成效的方式之一。由于相关规定较少,标准性缺乏,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司法调解做出明文规定。在具体实践中,通过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成功率不高。因此,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从制度上予以标准;另一方面,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有针对性地提高司法调解能力,积极预防纠纷扩大化。(四)改革司法保障制度上述有关儒家思想中基于“礼治的司法观的论述中见,对古代司法制度对局部群体给予了较好的司法保障,其主要针对长者、弱者、特权等特殊群体,不具体普遍性。在证据、程序、监督等方
12、面,我国古代司法保障措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证据方面,如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再如,清会典刑部中规定,“凡斗殴伤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着仵作亲往验看。通过回避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西周时期的“五过之疵中就包含了回避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录囚、会审制度等也都蕴含著智慧。没有司法保障作为前提,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改革司法保障制度,除了借鉴中国古代司法中长处,更要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坚持党的领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各级司法官员独立行使权力,逐步废除干预司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经费、人力、物力方面也应予以保障。(五)建设合格的、德才兼备的政法队伍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
13、响,古代官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往往心怀仁义,“少用刑罚深入人心,道德约束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古代官员选拔制度中,“德是最重要标准之一,周朝有“六德六行的官吏选拔条件。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提出了吏治的重要性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其人存那么其政举 ;其人亡那么其政息,通过“以德选官来实现“以德治民。古代的“司法是“行政的组成局部,除了选拔官员注重“德,在官员考核时也往往把“德放在首位。由此可见,司法人员的普遍道德水平,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平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决、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
14、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一个国家的平安与稳定,主要还要依靠人才来保证的,因此,建设一支合格的、德才兼备的政法队伍尤为重要。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期,无论是国家制度还是法制建设,根本上都以“外儒内法为指导,但总体上倚重儒家思想的作用。在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执行中,“德治与“礼治并举。可见,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具有较强的变通性,“法“儒思想高度融合,有力维护了王权与社会秩序,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注释:论语为政.礼记月令.尚书盘庚.左传襄公七年.孟子离娄上.孟子尽心章句上.论语子路.论语颜渊.孝经五刑.礼记王制.参考文献:1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之特点及其社会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1)(总第63期).2洪梅,刘远龙.儒家治国理念的时代价值J.知行铜仁,2022(2)(总第 96 期).3赵贵龙.儒家文化与中国式司法治理J.人民司法,2022(13).4杨志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J.法制博览,2022,7(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