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加大对盗损城市公共设施现象的整治应加大对盗损城市公共设施现象的整治力度力度 张 釜 目前,我省许多城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的情况非常严重。以长春市为例,就存在许多令人担心反感的现象。现状一:去年“五一”期间,长春市南湖公园新植的 8000 平方米草坪,只在“五一”当天,34 被踩,损失 6 万元左右,公园景观也部分被毁。现状二:去年“十一”期间,长春市在各个街头新安放了 5000 个分类垃圾箱,截至 2006 年 11 月 5 日,有 300 个分类垃圾箱内胆丢失。环卫部门无奈,为确保其他的不遭黑手,暂撤下所有分类垃圾箱内胆,只一个月,分类功能便夭折。现状三:去年 10 月下旬,长春市胜利公园毛主
2、席像底座由于被小广告经常“光顾”,导致大理石底座被油渍浸入,公园无奈,把主席像周围的花盆换成白钢围栏,导致公园损失达万元。现状四:去年 11 月 11 日,伊通河用于固定电缆的几十米铁丝和 20 个连接件被人偷盗;去年夏天,园区内在安装 30 多个漂亮的石凳子时,有人当着施工人员的面就要搬走;有的路段为路灯预留的接线头全部被齐刷刷地割掉了,只好将水泥台砸碎,重新接电线。虽然偷走的小零件就值 20 块钱,但造成的损失却可达万元。现状五:去年 11 月 17 日,长春市文化广场新安放的汉白玉雕塑“玉女”,在突出和隐私部位均被摸上了“斑”,“玉女”成了“斑女”。由于汉白玉雕塑材质特殊,如果污物不及时
3、处理,汉白玉可能会变成“汉黑玉”。文化广场派专人对汉白玉雕塑进行看护,并每天清晨给雕塑清洗,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这只是长春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的缩影。公共设施被盗损屡禁不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防范难。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到对城市公共设施的 24 小时监控。其次是执法难。例如,一个偷了下水井盖 5 次的人,在第 5 次被抓,并且不承认前 4 次的偷盗行为,其第 5 次的偷盗还不能构成犯罪,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由于此类案件现场作案时间短,很难拿到相应的证据,因此,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即使报案也很难立案。三是处罚难。对于经济条件不良的拾荒者,执法人员即使发现其盗损公共设施的
4、行为并作出处罚,其结果却是要钱没有,拘留几天后也得释放,有的依然还会偷盗公共设施。四是缺乏相应的法规,公园地位尴尬。通过对长春市几大公园的调查发现,他们对盗损公园基础设施的市民,没有执法权,显得束手无策。说服管理,起不到相应作用;强制管理,又无法可依。如何才能减少城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现象呢?我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修改、完善现有的管理条例,加大对盗损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20 年前,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移动或擅自占用垃圾箱等公用设施,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盗损公共设施的处罚
5、已显得力度不足。1994 年颁布的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是解释为“盗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对上述两个管理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同时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城市公共设施保护条例,范围应涵盖至公园、社区、物业及公共绿化。对偷窃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以威慑不法分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素质。要加强媒体和舆论监督,由城建等相关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城市形象热线”,对举报盗损城市公共设施现象的给予物质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加大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堵住被盗城市公共设施的流向。现在的废品收购点,绝大多数无任何证照,也无部门管理,对上门的物品,均来者不拒。应尽快制定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使公安、环保、工商、城建等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彻底治理废品收购行业,对那些无证经营者给予处罚、取缔,从源头上斩断偷盗分子的销赃渠道,使城市公共设施被盗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同时,对确属报废的公共设施,只能由原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指定的回收点定点收购,由其出具运输证明,方为合法放行凭证,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窃的公共设施外流。(作者系省人大代表、民盟吉林省委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