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根本职责: (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 (三)总务部: 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 (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 (
2、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 (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 (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 (四)所有报废后的物资一律由原使用部门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负责进行处理或变卖;总经办、财务部全程监督。 第五条 销售退货处理。销售退货到达退货办后,经退货办工作人员清点数字、移交总务部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程序参照退货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机械设备、计量器具报废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送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3、对可以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拆卸; (二)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使用部门负责将已报废的机械设备统一移交总务部处理,凭待报废设备鉴定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产生的残次品(无法再利用)、下脚料(无法再利用)及废旧低值易耗品等,由各部门移送到总务部处理,对于价值较大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第四章 废旧物资变卖 第八条 总务部将所有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对于短期不能变卖的物资,要在固定地方堆放整齐。 第九条 废旧物资变卖细那么: (一)物资变卖时至少要有总经办、总务部两部门人员同时在场; (二)不同物资分类过磅点数,严把数量关,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价格的物资混
4、合变卖; (三)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在废旧物资出厂前由回收客户直接上缴到财务部; (四)每批物资变卖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掌握所变卖物资的价格; (五)变卖物资数字清点或过磅时,由总经办在现场进行监督、核实。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对使用部门的考核: (一)对废旧物资管理混乱或不按程序处理的部门,将移交总经办落实处理;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异常报废的,部门假设没有追查原因和责任的,损失由部门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对变卖操作过程的考核: (一)违反第九条中任一款造成损失的,将全额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二)出售价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因变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变卖人员赔偿损失,并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次,情节严重的,提交人资部建议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执行权归总务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一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