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平安生产制度 平安生产特派员制度 对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平安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县安监部门或乡政府委派,常驻指定企业履行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平安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平安生产会议和平安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催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平安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平安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1.乡政府和乡平安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平安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平安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平安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2023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