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年度方案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指导根本原那么、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
2、监管。 第四条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根本原那么 第五条坚持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我省光照资源充足、建设条件良好和产业根底雄厚等比较优势,努力把促进光伏发电开展作为调结构、治污染、增投资和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在下大力争取国家安排更多建设规模的根底上,科学规划,正确引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到2023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力争到达1500万千瓦。 第六条坚持资源高效配置。重点支持光照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好的重点区域;重点支持有实力、有诚信、有业绩和有战略合作的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符合规划、前期工作
3、深入、连片规模化开发光伏电站和与扶贫相结合的农光、牧光、渔光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坚持严格审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要求,并网补贴方案和年度建设方案安排或调整,必须按程序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申报、组织专家评议、征求电网公司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议、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门户网站公示和报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等,做到依法依规,程序标准,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规划指导 第八条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光伏发电开展规划,引领全省光伏发电合理布局,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开展规划、
4、可再生能源开展规划,在论证各市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根底上,确定全省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和布局,并依据国家安排的建设规模指导各市(含省直管县)提出年度开发规模建议。省里结合全省资源分布和条件编制总体规划,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和省规划提出年度安排意见及构成。第九条各市要在省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开展规划;各市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当年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十条各市(含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方案等内容。各市(含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上本年度
5、及以前各年度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根底上,严格执行省能源主管部门分配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数量,报送下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三章年度方案 第十一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光伏发电开展规划,结合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和省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市(含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方案。 第十二条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组织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 程 的 衔 接 实 施 。 第十三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
6、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十四条光伏发电方案安排将坚持采用并网补贴方案和建设方案两种形式分别下达。方案安排与省和当地及有关企业光伏发电开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分配建设规模相衔接、与上、下年度方案相衔接、与电网接入手续相衔接。 第十五条并网补贴方案。主要是按照国家下达的规模安排具体补贴项目和容量,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已并网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建设方案,
7、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和建设进度快、确保当年内能建成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与省有战略合作、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续建项目和承担省重点任务企业的项目。具体安排时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规模指标、政策性项目容量、实际并网投产容量、项目投产时序等依次全额或差额安排;对于建设进度快的项目,视指标情况确定;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指标难以一次性满足的,原那么上实行分年度分期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方案安排。建设方案是补贴方案的根底,主要是按照我省加快开展的总体要求,优先安排已落实用地、环评、建设资金等根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有规划、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安排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项目;优先安
8、排省内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优先安排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在省内同步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生产的光伏组件产品。第十七条实行动态调整。每年7月底前对当年两个方案安排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12月底前进行全面摸查,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同时,实行项目退出、增补机制,对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备案、开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网等相关建设内容的项目,拒绝任何理由,调出已安排的并网补贴指标,调出的指标以及国家新增的指标,主要安排给已投产项目,并且按照项目并网时序依次安排。对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如不能到达进度要求,在第二年补
9、贴方案安排时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推行阳光操作。建立分级遴选机制,拟申报列入方案项目,首先由各设区市、直管县初选推荐,并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数量、容量和时间申报,超过限额和时间要求,该市、县申报文件作废。建立专家评议机制,进一步完善评议标准、方法和制度等,对市、县申报推荐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严格标准操作行为。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后的方案,将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征求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产生问题的项目,核实确认后调出年度方案。对列入年度方案已并网投产的项目,将在门户网站对项目投产规模、投产时间进行公示,作为今后按投产时间安排并
10、网补贴指标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省下达年度建设方案后,项目可申报备案。对于10千伏接入、单点容量6兆瓦以下的项目不需备案,直接在当地电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报当地发改部门汇总;对于规模小于20兆瓦、接入电压等级低于35千伏、所发电量在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改部门备案;其他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下年度补贴方案不予安排;二年内未开工的,备案证自动废止,不再办理延期。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各地发改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汇总上报
11、并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第二十条建立网上调度和信息发布平台。按照月调度、月统计,月发布要求,各市及直管县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形式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省汇总后在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全省列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按照备案容量全部建成投产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各地发改部门向我委申请项目确认,我委将在7日内组织或安排有关市、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后在网站“已并网投产光伏发电项目情况专栏上发布。各级发改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专门台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进展缓慢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催促企业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奖惩与通报
12、制度。年终对项目进行考核通报,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企业的地区,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方案安排时继续给予支持;对进展缓慢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下年度方案原那么上不予安排新项目。第二十二条严肃查处倒卖建设指标等行为,不允许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黑名单收回所安排的指标和备案证件。对已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强用地、环保等支持。各地发改部门加强与环保、国
13、土、林业、电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将区域光伏开展规划作为申报年度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加强电网效劳支持。电网公司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研究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进一步梳理项目并网前各项手续,简化和标准办事程序。对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为项目单位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对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的项目,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那么,在国家规定的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
14、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上级电网公司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报送省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同力合作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发改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林业、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协助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积极为光伏开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落实光伏扶贫建设补助资金,并监督管理好对贫困户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篇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全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23】 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其全文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效劳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