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气体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平安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五、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6、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消防烟火、发热源等杂物情况。六、消防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预防措施落实情况;2、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情况;3、消防水源状况;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平安标志设置情况;5、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6、消防平安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