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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材料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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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变更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材料(1)(1)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9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管理,标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效劳的网吧、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效劳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

2、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效劳。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安、治安及消防平安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

3、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奉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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