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办公室标准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方法 文章标题:县委办公室标准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办公文办理工作,切实提XX县区委、县委办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文稿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公文处理特指本办各类文件、文稿、刊物的编辑、起草、审核和印发。 第三条公文办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那么,切实标准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四条公文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标准、标点正确、印刷美观;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
2、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局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条公文办理职责及程序。实行办文各环节经办人对办文质量负责制。办文的各个环节均应由经办人签字或说明,除急件外,不得省略办文环节。 第六条公文办理责任划分及处分标准。 1.属于常识性的过失,每处起草人罚款2元,分管领导罚款1元; 2.凡错别字、语句不通、
3、底稿遗漏、文稿校对方面的过失,起草人罚款1元,每处分管领导罚款1元; 3.因个人水平问题造成表述歧义、政策界限不明、意义不正确等行文不标准的,每处起草人罚款0.5元,分管领导罚款0.5元; 4.因紧急任务所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起草人按照上述标准责任减半; 5.外单位以县委或县委办名义下发的公文,被相关单位反响问题的,每次承办人罚款0.5元,分管领导罚款0.5元; 6.送呈县领导的各类公文,被领导反响问题的,每次起草人罚款3元,分管领导罚款5元,办公室主任罚款2023元。 第七条本方法暂行期限一个月。在暂行阶段,每人处分金额总数不超过20230元;正式实行后,处分金额据实计算。所罚金额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进行保管,并适时公布资金总额。 第八条本方法考核结果作为每位成员年终评先评优依据,并适时向县委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委办公室标准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方法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县委办公室标准办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暂行方法。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