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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409501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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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 工商总局法规司: 行政复议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做了大量工作。现汇报以下情况: 一、复议工作根本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省工商系统每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为203件、188件和187件,合计578件。其中,受理552件,不予受理26件。在受理的案件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138件,复议维持245件、撤销95件、变更9件、责令履行3件,其他62件。 二、复议案件主要特点 近三年我省

2、工商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是: (一)复议案件数量比已往显著增加。以省局为例。20xx年至20xx年的复议案件数分别是:51件、53件和49件,合计153件,而20xx年至20xx年的复议案件数分别为29件、18件和24件,计71件,后三年增加1倍多。 (二)复议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从执法行为种类看,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常见的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外,还涉及行政检查、行政证明、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和行政许可中执行法院裁决引起复议等行政行为;从违法行为性质看,除涉及常见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案件外,还涉及公用企业强制效劳、非法传销、

3、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三)行政许可复议案件涉及内容广泛。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不仅反映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和注销登记方面,同时还反映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和行政许可不作为等方面。 (四)复议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加大。有些复议案件多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多部法律和广泛的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工商系统监管商品、食品质量以来,涉及大量有关技术问题,增加了处理案件的深度、难度和工作量。 (五)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较多。三年来受理的552件复议案件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13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25%。 (六)律师介入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加。大多数复议案件都有

4、律师介入,甚至一些复议案件,就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发生的。律师介入复议案件使案件受理率明显提高且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切实搞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成立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省局一直把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当成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并通过每年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来检验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效果。同时,加大复议法的对外宣传力度,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二)健全复议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均设置了法制工作机

5、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并配备了不少于2人的法制工作人员,各基层工商所配备了1人专职或兼职法制员。同时,对复议机构在办公条件、办案设备及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给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标准行政复议工作行为。20xx年6月28日,省局制定了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那么,对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复议辩论、复议审理、复议决定书的制作以及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采取依法及时受理原那么;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法律不完

6、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一律按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三年来收到的578件复议案件中,受理552件,受理率为95.5。 (五)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思想,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确实认违法,该赔偿的赔偿。既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重视适当性审查;既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努力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件案件。 (六)引入协商机制和复议听证程序,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在复议案件审理运用调解机制过程中,强调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7、教育,使许多矛盾化解在复议审理的初始阶段。对重大、疑难、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入了复议听证程序,增强了工商机关与相对人的沟通和了解,消除了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所产生的一些对抗情绪,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七)强化执法监督,及时对基层执法进行指导和标准。行政复议工作中,注重将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的指导结合起来,通过分析研究复议所接触掌握的第一手情况,及时、有针对性、由点及面地对执法行为进行标准 (八)建立行政复议通报制度,指导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省局每年按时分别通报半年和全年复议情况,重点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复议案件出现的特点和趋势,复议工作

8、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通过复议发现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等。 四、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至今,行政复议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开展,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业务方面、工作机制方面、工作制度方面。 (一)在业务方面,主要是: 1、关于受案范围。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行政复议中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尽管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十一项可申请复议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的范围,但仍然无法涵盖现实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给受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对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责令改正行为、举报者不服行为等,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实务和理论中都存在很大争议。

9、 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是权益标准,即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20xx年2023月25日xx市现代新农村建设效劳因对xx市工商局下达的纠正公司名称通知书不服,向省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省局在审查是否受理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xx市工商局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行为是对当事人施加的义务,当事人理应(不是必须)为之,故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如果“硬靠,可以归入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相对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而不遵守,行政机关也不会直接由此进行强制,故由此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程度差异极大。本案

10、中,xx市工商局下达的是纠正公司名称通知书,是否申请更该公司名称,或者实施撤销登记,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故不属于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最后,我们倾向于受理。因为责令行为虽然既不是行政强制行为,也不是行政处分行为,但是该行为对当事人科以了一定的义务,对当事人施加了至少是精神上的行政压力,以归入复议法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好。 2、关于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复议法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主要表达在复议法第二条中。该条规定将申请人界定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复议法第十条中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11、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单从条文语文逻辑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即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样做的。于是,就有了这样的问题,即,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那么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复议救济。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值得商榷,但直观地讲,法律文本值得研究。为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借鉴了行政诉讼解释的思路,把申请人资格界定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如某省辖市工商局对一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该公司的另一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权优先购置权、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

12、实际上未召开股东会)骗取公司登记为由,向省局申请复议。在审查是否受理时,有种观点认为,该申请人不是行政许可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股权优先购置权属于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至于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其可向登记机关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但另有观点认为,该公司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侵犯了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假设真正召开股东会就不会侵犯申请人的股权优先购置权,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且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该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3、最后,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3、关于申请复议期限的计算。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实践中,对“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对知道的应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应是“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是否应参照行政诉讼时效最长2年的规定等均有不同的观点,造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操作不一,丧失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的严肃性。我们认为,这里的“知道应包括“应当知道,知道的应是“复议的途径和期限,这样便于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否那么,就会大量出现复议时效已过而诉讼时效未过,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复议的现象,违背了设计复议制度的初衷。同时,基于行政法律

14、关系的稳定性考虑,应参照行政诉讼解释的规定,对复议申请期限作最长为2年的限制,即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以及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今年1月29日,张翠英等200人因对xx市工商局对河南蓝牌集团平顶山啤酒的注册登记行为不服,向省局提出了复议申请。省局经审查认为,xx市工商局对河南蓝牌集团平顶山啤酒的注册登记行为发生于1997年2023月29日,从申请书中能证明申请人至少已于20xx年知道该注册登记内容,遂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期限规定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此做法就借鉴了行政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期限

15、的规定。 4、关于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在实务界和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由于民事争议是私权之争,按照私权自治原那么民事诉讼强调调解制度。而行政争议是因公权而起,由于公权存在不得擅自处分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适用调解的原那么。复议法对审理复议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未作规定,但由于复议解决的也是行政争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审理复议案件亦不能适用调解。但是,构筑和谐社会宏大工程的提出和近期重庆复议工作会议精神,为复议调解制度理论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运用调解机制化解大量行政纠纷的复议实践为复议调解制度的开展提供了很有说服力的事实。于是,目前存在一味地反对调解、强调裁决,或者一味

16、地追求调解,盲目地崇尚调解两种倾向。同时,还存在滥用调解机制,损害国家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情况。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复议调解的范围、调解原那么、调解方式及调解的效力进行标准,以有效的发挥调解机制的功能。我们认为,在复议审理方式上,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在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为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复议调解范围上,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仅适用于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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