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别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根底 终结性考试答案 简要分析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2、报请批准。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1)目的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实行的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赋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适用区域不同。民族区域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民版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自治的适用区域是港、澳等地区。 (3)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程度要高于民族区域自治。 (4)法律依据不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是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自治的依据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