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完善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出入境管理所遵循的法律依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类。国内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批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外交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出入境专门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出入境管理专门法规主要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
2、或澳门地区管理暂行方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公安部与其它相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方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方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出入境主管机关行政执法的具体法律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诸多法律也同样适用于出入境管理领域。国际法是国家涉外行政管辖的重要组成局部,包括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目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在国内为公安部、公
3、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在国外,为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上述的中国驻外机关负责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和外国人申请来华的入境、过境签证;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负责颁发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负责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交通部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颁发海员出境使用的海员证。公安机关是我国出入境管理机关中担负任务最重、管理范围最广的。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分别是:在公安部设置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
4、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出入境管理处(局)、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各项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有:公安部和经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外国人入出境、过境、居留等事务,受理、审批参加、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入境签证;口岸的边防检查站负责查验所有中外公民的出入境证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对交通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限定区进行警戒;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受理、审批、颁发外国人办理签证、居留证的申请,受理、审批、颁发中国公民使用的因私护照、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通行证件以及大陆居民赴台通行证件,查处外国人、中国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和事件。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