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助,在帮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标准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屡次到铆盖岗位帮助,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法院经审理认定,吴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根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那么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那么以及标准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故判决,维持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吴设富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