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某橡胶制品公司职工崔某,2023年8月12日晚11:45分许,在密炼车间违规串岗开密炼机加料时,密炼机上的砣坠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远节局部缺损、左小指远节局部缺损。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案情简介:某橡胶制品公司职工崔某,2023年8月12日晚11:45分许,在密炼车间违规串岗开密炼机加料时,密炼机上的砣坠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远节局部缺损、左小指远节局部缺损。事后崔某向橡胶厂提出工伤申请,橡胶厂不成认崔某的工伤。崔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
2、定为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后,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两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一方认为崔某在工作时间没有按照单位定人定岗制度工作,私自违规串岗,造成伤害,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崔某的伤害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方申请工伤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职工崔某认为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用人
3、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理由:(1)违规串岗。崔某没有按照公司定人定岗制度,脱离工作岗位,不在其本人的工作范围。(2)违章操作。崔某到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不熟悉工作流程,属于违章操作,应由个人负责,不在工伤认定范围。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原那么,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标准,应当确认为工伤。4、法制部门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橡胶制品公司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复议后认为受伤与工作有关,以相同理由维持当地工伤
4、认定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5、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理由: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事实清楚。橡胶制品公司认为,崔某不是在工作岗位受伤,而是代替他人工作时受伤,法院认为,崔某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崔某因工负伤,本案完结。启示与思考: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应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崔某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伤害。从描述的情形看,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工伤。但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采用无过失赔偿原那么,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只是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对职工进行处分,但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对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工伤将留下永远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