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2、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工程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效劳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效劳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置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根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工程工作经费。
3、 第三章工程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开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工程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工程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工程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根底、工程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那么、工程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
4、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条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XX县区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培训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管理,做到资金到工程、管理到工程、核算到工程。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公示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
5、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方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那么。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