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H/T4019-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MH/T4019-2005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与MH/T4019-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MH5001-200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编写年份(见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MH/T4023-2007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见第2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ICA0Doc8168-0PS/611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2005年版的第2章):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等高包线”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的术语和定义(2005年版的3.6和3
2、.7):增加了“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的术语和定义(见3.6);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地球椭球体”、“投影”、“坐标系”、“航空坐标系”等条目,并将“航空直角坐标系”和“航空极坐标系”的相关内容作为定义纳入到术语和定义中。(见3.7、3.8,2005年版的4.2):修改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4.1.1(见4.1.1,2005年版的4.1.1);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4.1.3,部分内容移至4.1.1(见4.1.1,2005年版的4.1.3);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需编绘的航图种类(见4.1.6和4.1.7,2005年版的4.1.6和4.1.7):修改了
3、基本要求中的数学基础部分,明确了航图采用的国家高程基准(见4.2.1.1,2005年版的4.2);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4.2.4.2的图3基准面(2005年版的4.2.4.2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地貌的描绘部分,明确了地貌的描绘方式(见4.4.1,2005年版的4.4.1);删除了基本要求中的等高包线相关的内容(见4.4,2005年版的4.4.1,4.4.7):一修改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注记分类”,明确了AIP的中文名称(见4.9.2,2005年版的4.9.2);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等高包线注记”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注记”(2005年版的4.9.6.2和4.9.6.3);修改了机场
4、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比例尺相关内容的条目位置(见5.1,2005年版5.1);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基准面的选取(见5.2.2,2005年版的5.2.2):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应收集资料内容(见5.5.1,2005年版的5.6.1);增加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偏置起飞航径区的描述(见5.5.2.6);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障碍物的表示方法(见5.5.5.2,2005年版的5.6.3):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ARP表示方式(见5.6.1.2,2005年版的5.7.
5、1.2);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水平线段比例尺的标注(见5.6.5,2005年版的5.7.5);MH/T4019-2012式(见11.5.4.3.7);一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数学基础部分(见12.2,2005年版的12.2);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制图比例尺部分(见12.3,2005年版的12.2);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形”(见12.5.1,2005年版的12.5.1);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物”(见12.5.2,2005年版的12.5.2);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航空要素”涉及航迹的内容(见12.5.4.3.3和1
6、2.5.4.3.5,2005年版的12.5.4.3.3和12.5.4.3.5):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内容(见12.5.5,2005年版的12.5.5);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航迹”的内容(见12.6.3,2005年版的12.6.3);增加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关于非精密进近程序使用网目阴影标绘的资料(见12.6.6);删除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的表1和表2(2005年版的12.7.2.1和12.7.2.2)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关于最后进近阶段使用DME测距时的表示方法(见12.7.2.2,2005年版的12.7.2.2)修改了“机场
7、或直升机场图”图类名称,名称修改为“机场图”(见第13章,2005年版的第13章);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跑道入口坐标标注的限定条件(见13.4.1.6,2005年版的13.4.1.6);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机动区冲突多发地带”描述(见13.4.5);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注的限定条件(见13.4.9,2005年版的13.4.8);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施工区域”描述(见13.4.14);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13.4.19);一修改了机场图中图框外注记的注记方式(见13.7.2和13.7.3,2005年版的13.7.2和13.7.3);删除了停机位置图中制图比例尺部分的“应标绘线段比例尺”(2005年版的14.2.2);增加了停机位置图中停机位置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14.4.14);修改了附录B中的部分图示(见附录B,2005年版的附录B)。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方、宋德宽、戴福青、杨京、齐文、阎海宁。本标准于2005年5月首次发布。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