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场)处分决定书(单位) 被处分单位: 地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分。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如果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平安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