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推行全县信访工作建立村为主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 1、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公开透明、标准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那么,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天时间,其他党政领导每月不少于2023人次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各部门每天至少安排1名党政领导坐堂接待群众来访。具体时间和接待对象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 2、进一步标准接访方式。领导干部接访可采取公示接访、带案下访和重点约访等形式。公示接访,即将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接访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分别在报纸、播送、电视等媒体和信访
2、接待场所提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信访;带案下访,即对某一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或久拖不决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由领导干部深入事发地或信访人居住地现场处理;重点约访,即约定时间和地点,由领导干部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会办处理。领导干部接访要抓好公示、接访、包案、落实四个环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突出解决重点问题。领导干部接访既要注重个性问题的解决,更要注重共性问题的化解。主要领导要着力解决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民生信访问题,主要是以下四类信访问题:一是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潜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重大隐患;三是跨地区、跨部门,责任难落
3、实、解决难度大的信访问题;四是久拖不决、信访人频繁越级去扬到省进京上访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其他领导按分工对口接待群众来访,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针对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层层落实,限期解决。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确保接访取得实效。对领导干部接访过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部门要逐件整理成领导接访事项纪要,明确接访事项的办理措施、办理单位、办理时限。信访部门负责领导接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接访领导书面报告,做到接访一件,办理一件;接访一批,处理一批,确保领导接访中的每一个案件都落到实处,实现停诉息访、
4、“案结事了。对领导干部接访的信访事项,如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再次越级上访的,由市联席办直接通知原接访领导干部负责劝返接回,并负责化解稳控,直至信访人停诉息访。 二、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下访工作机制 5、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机关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市、乡镇两级机关干部统一下访日。干部下访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督导抓好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6、实行逐级下行接访。按照市到乡镇
5、、乡镇到村的模式,由市、乡镇两级联席办牵头,定期组织涉及信访突出问题相对较多的部门,到相关乡镇、村(社区)集中公开接访,就地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信访代理制,标准代理程序, -3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市联席办组织会办。 14、有效实施应急处置。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预防和处臵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处臵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带离现场信访人员;信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将上访人员劝导至信访接待场所,并做好疏导群众情绪等工作;相关乡镇或职能部门负责妥善解决问题。一旦发生重大
6、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教育工作,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迅速将信访人带离现场,并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5、切实维护信访秩序。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合理诉求,信访人仍不服的,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及时进行复查、复核;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应采取“六步工作法予以终结。信访人在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不引起攀比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救助帮扶等手段,给予人文关心,保障其根本生活。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
7、依法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机制 16、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党政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要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17、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强化信访工作
8、情况评估、考核、通报力度,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重点放在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主要从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和网络、提高案件结案率、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进行。 18、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XX县区领导干部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假设干规定。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引发信访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及时
9、认真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效劳,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7.加快新农村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工作。要搞好村庄的环境整治,加快根底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工业防污整治,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标准政府行为,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
10、求,充分保障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标准政府行政行为,搞好指导效劳工作,提高效劳基层、效劳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市、乡镇机构改革,推动市、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效劳型政府。但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强化公共效劳职能和公共效劳意识,简化公共效劳程序,降低公共效劳本钱,逐步建立
11、统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效劳体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承接,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 2.完善工作指导方式。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从高邮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指导,要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事情,随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指标任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3.标准协助管理行为。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
12、行政事务,要严加控制。要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全面清理,以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担,确保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明确规定的事项。 4.实行委托购置效劳。对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那么,实行委托和购置效劳的方式。由市政府各部门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工作要求和落实工程经费。乡镇政府统一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置效劳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5.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检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基层群众自治内部事务、侵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13、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切实解决社区效劳开展中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热点问题,保证社区效劳健康开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对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出台的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的标准性文件严格备案审查,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损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合法权益。 三、加强群众监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效劳政府,需要广阔群众积极参与和实施监督。要根据国 -7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政府各部门可以采取结对挂钩的方法,帮助基层群
14、众自治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开展。 -9 XX县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方法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本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的协调,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有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法
15、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行政执法协调应当按照有利于科学、合理配臵行政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的原那么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行政机关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衔接产生的争议; (三)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协助产生的争议; (四)行政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的争议; (五)行政机关因联合执法产生的争议;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行政执法争议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与争议其他各方进行协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争议方行政机关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一)行政执法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争议各方一致同意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的。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就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