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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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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申诉再审状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XX省XX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

2、栋2023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XX省XX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2023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XX省XX市XX县区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XX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

3、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XX省XX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XX省XX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 :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23)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1、 2、 3、 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1 部保证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

4、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202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2223)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202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根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XX县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XX省外汇管理局和XX省XX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202223)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 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2023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20235882

5、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XX省XX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2023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 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 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 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2223)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2223)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

6、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例如: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已汇至利丰公司,并按照何锡辉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过其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将保证金进入市场进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等。这些根本就不是事实,根据XX县区法院在第一时间于1994年2023月13-2023月18日到XX省外汇管理局及广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XX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XX省

7、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XX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 202358823722 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XX省XX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2023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XX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 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 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

8、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 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2022年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局部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局部交易单据等。 关于太平洋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诈骗我们的保证金再审法官他不管,却

9、强调说是我们为了获取利润、不认真核实太平洋公司的经营范围造成亏损自负等说法,实际上是不实之词,这里有太平洋公司经纪人,也是我的第一位介绍人周泽民写的“情况说明“证据(附后面),而事后我们才知道所谓的太平洋公司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实际上是被告梅文才、易清燕夫妻先与第三人雁峰信用社串通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明(二份200万元)骗得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再以职工集资名义打着集体所有制招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利用XX市报刊电视台广泛宣传诱骗客户投资,我们正因为不了解对当时报刊以及电视台广泛宣传信以为真,再加以该公司招聘的经纪人如周泽民又是我原单位的上司(共产党员),对我们的游说:“什么时机难得

10、包赚不亏,风险是有一点,但完全可以控制,讲xx投入5万元一个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 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

11、没有原件(局部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2023月15日,而XX县区法院讲于94年2023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 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

12、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2023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XX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但凡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XX市XX县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

13、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一部,为什么同类案例有不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总第57期)上王全文诉XX市鑫光期货期货代理纠纷案已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该案的判决在同类例子中应具有案例作用,而XX市鑫光期货经济有代理期货权,由于没有按正规操作而已,终于败诉,返复原告124万元该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672023元,而XX市太平洋公司不但没有代理权,而且从头到尾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

14、,难道会按照正规操作入市交易吗。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XX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屡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 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十一人 年月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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