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使用管理制度xx镇农村建房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土地征用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二、村民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到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交村委会核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已审核的村民建设用地申请表送国土资源所,并提交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三、村民建住宅时,必须持有集体土地使用
2、证和村委会有关人员现场放线后才能开工兴建,不得违章建筑。四、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撤除非法所建的房屋,情况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五、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六、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建住宅用地关,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七、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补偿款,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款主要用于开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体使用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实施。八、征地款要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动用征地款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要求提出方案交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再交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实施。九、征用款的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