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县级人防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努力开创我县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国民和社会开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平安和战略全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统筹规划,同步开展。 二、切实加
2、强人防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22)9号)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国家规定的减免工程,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此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更不能以费代建。 三、严格对人防工程工程的审批和管理,理顺工程报建联审程序。 人防、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把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关。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立项时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并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范围。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济南军区、XX省人民政府、XX省人民政府(2023)3号)文件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图纸专项审查的工程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