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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471906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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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平安责任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2022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22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平安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2、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3、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2勘察单位的平安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 3设计单位的平安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设

4、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4工程监理单位的平安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5、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 (1)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是: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要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6、,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撤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7、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8、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

9、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10、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施

11、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

12、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总分包单位的平安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

13、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的平安责任是: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施工单位内部的平安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重点是规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单位的内部平安职责分工应按照

14、该条例的要求进行职责划分。特别是施工单位在“平安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指导下,在建立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的根底上,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方针,将各级管理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员工所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要求通过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达增强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共同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既定的目标。 职责分工应包括纵向各级人员,即包括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党政工团、工程经理以及员工的责任制和横向各专业部门,即平安、质量、设备、技术、生产、保卫、采购、行政、财务等部门的责任。 (1)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15、标准;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承担本单位平安生产的最终责任; 3)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平安事故。 (2)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标准,并组织落实; 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平安性,提出预防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交底工作; 4)领导平安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工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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