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21734-20085场址要求5.1场址选择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一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一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5.2安全性要求5.2.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5.2.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5.2.3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5.2.4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5.2.5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
2、,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18208.2一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5.3可通达性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5.4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6设施配置6.1基本设施配置6.1.1应急篷宿区设施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6.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6.1.3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一2006规定的要求6.1.4应急供电设施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6.1.5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