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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管局涉企常规检查工作计划.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481093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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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房管局涉企常规检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标准涉企检查假设干规定和市优化经济进展环境领导小组资优办发20231号文件要求,牢固树立优化企业经济进展环境,优化效劳的思想,实行法制和人性化管理,做到既减轻企业压力,不重复检查,又保证企业平安质量无隐患,不消逝重大事故发生,为施工企业进展供给优良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工作顺当开展,减轻房地产企业工作负担压力,特成立市房产管理局涉企常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单位申报资料备案,报市优化办审批,并做好检查台帐及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生疏,强化责任。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2、要端正态度,提高生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涉企常规检查工作压力,提高涉企部门工作水平,强化责任,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的领导责任。 2、建立台帐标准管理。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台帐,标准管理,严格依据省标准涉企检查假设干规定和市优化经济进展环境领导小组号文件的要求,落实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资料预备,不得拖拉推诿。要严格依据程序进入企业检查,并出示工作有关证件,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效劳、房地产中介效劳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二在建待建的开发工程; 三2023年开发、物业、中介企业年度核查降质、

3、信访投诉多、以及遗留问题处理不到位的企业工程。 五、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 1、商品房销售场所实行“五证上墙制度及购置商品房风险提示制度执行状况;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存在以内部认购、单位团购、VIP卡、认筹、收取订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到达预售条件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工程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业主未缴存住宅修理专项资金交付使用的行为; 5、未取得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发资质到期未换证,资质已注销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执行状况; 7、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

4、质的行为、企业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8、是否存在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实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 9、是否存在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两书发放状况; 10、收取购房款后,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按要求准时办理房屋预报登记的行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开发业绩;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上报状况; 13、房地产统计数据及信息上报状况; 14、商品房竣工后,不按要求组织验收及竣工验收后不按要求准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行为; 15、拆迁工程是否存在违规拆迁补偿,扰乱市场行为; 16、

5、在建续建工程是否存在超越规划;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状况; 17、在建续建工程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以及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和平安隐患问题;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物业管理 1、物业效劳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2、物业效劳公司在其工商注册地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管理效劳的,是否在物业所在地成立了分公司; 3、物业效劳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未准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4、是否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5、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

6、他人; 6、物业合同终止时,是否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7、是否存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状况。 三中介管理 1、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3、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以及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和托付书; 4、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对外的房源信息是否有户主的托付和协议; 6、是否依法恳切守信进行中介经营活动。 7、不实信息,骗取“看房费的行为; 8、使用阴阳合同偷逃国家税费的行为; 9、一房多卖的行为; 10、是否存在超范围收取加快费、更名费等费用,扰乱市场交易的行为; 11、中介机构在房屋出租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是否准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四房地产交易类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 2、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 4、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供给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5、开发企业未出售的门面房屋出租或受业主托付统一对外招租招商的,是否准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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