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属于工伤吗? 实践中,是否属于工伤是公司在处理劳动人事过程中常面临的难题之一。扬远律师在此前的公众号文章中曾介绍过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员工上下班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那如果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属于工伤吗?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是否有法律依据?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案例介绍:45岁的蔡某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2023年入职,公司依法正常为蔡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23年8月的一天上午8:00,蔡某接到单位领导通知当天下午15:00需要出车到外地。当天
2、上午8:45,蔡某步行前往单位途中突感身体不适,而后当场跌倒、昏迷不醒。随后,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蔡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9月5日,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要求认定工伤。9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家属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此次死亡系工伤。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均认定,蔡某是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律
3、师解析:工伤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公司在处理劳动人事问题过程中常遇到的难题之一。扬远律师提醒您,对于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实践中,涉及工伤认定一般都需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不可随意进行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3年6月1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就工伤认定案件涉及的诸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确保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就本案而言,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即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
4、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蔡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其并非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是因疾病身亡,故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虽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故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就公司而言,扬远律师建议关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作出有效反响,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