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生育事业健康进展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为有效遏制违法生育有所上升的势头,维护规划生育根本国策的严峻性,严峻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推动区人口和规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进展,为全区经济社会进展制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区政府争辩,确定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并全部用于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 二、区人口和规划生育局托付镇、街道办事处代征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即未通过法院、公安、综治参与执行的案件)的80%返还案件所在镇、街道办事处,20%用于全区计生事业统一调配;区人口和规划生育局与法院联合执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综治部门联合执行的案件,所征社会抚养费的50%返还案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50%用于全区计生事业统一调配。 三、区人口和规划生育局与法院联合执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综治部门联合执行的案件,所征社会抚养费,从全区统一调配的50%中提取25%用于联合执行案件所需的工作经费。 所提取的社会抚养费需全部用于规划生育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经费,不得作其它用途。 四、返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须全部用于人口和规划生育事业,区人口和规划生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将不定期的对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