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确保既有建筑幕墙安全使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1.0.3既有建筑幕墙的例行安全检查由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受委托单位实施,例行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既有建筑幕墙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1.0.4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幕墙构造相似的采光顶、雨篷、格栅和遮阳构件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检查可参考本标准进行。1.0.5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