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委企业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优化经济进展环境,促进我区企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要认真履法,依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赐予乐观协作。 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后,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调账检查为由临时跟进,阻碍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
2、审计、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区审计局要依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开展审计工作,制订好年度审计规划,协作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检举、举报等有关审计事项。 其次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企业审计监督要立足于妥当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进展秩序。严峻查处涉企“三乱行为;严峻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严峻查处偷税、骗税和影响企业进展的行为。催促社会各界遵纪守法减轻企业负担;催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应税尽征;催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状况,主要包括: (
3、一)企业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状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增减变化。 (二)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状况。企业是否准时、足额、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关联交易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通过会计核算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工商管理规定的状况。有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恶意侵占股东权益等现象。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或购置商品,有无实行不正值手段影响公正交易。 (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是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政策,缴纳的根本养老费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准时、
4、足额、合法。 (五)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状况。占用政府行政资源、具有专营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盐业、炸药、鞭炮、矿山、石油、医药等生产或流通企业,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产品定价是否执行国家政策。 (六)企业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状况。是否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有无利用银行账户偷税等违法活动;是否存在违规骗取信贷资金、转变用途使用贷款、逃费银行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发行代币券、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问题。 (七)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状况。政府在参股企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资金或资产占用费是否按时交纳,投资
5、收益是否能按规定准时支配并上交;财政补贴、嘉奖等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标准,使用是否有效。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损失铺张等问题。 (八)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状况。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通过借证开发、非法取得用地、虚假手续、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否准时交纳各项规费,有无违规售房等问题。 (九)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状况。企业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如工会经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治理费、残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让金、城建综合配套费等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提取、缴纳。 (十)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有无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6、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区审计局除审查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外,还可依据实际状况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或调查记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协作,并按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赐予通报批判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
7、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实行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临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及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觉察正在进行的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应准时制止并报区政府依法实行有效的处理惩罚措施。 区审计局对企业审计的状况,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要准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赐予处理惩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做出
8、的审计确定及处理惩罚建议书,要准时送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需要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挂念执行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乐观挂念落实,准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响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加强协调协作,对审计觉察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区审计局要准时移送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做出的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秘。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查缴的税款应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但不计入税务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数。对区审计局依法查处、税务部门予以征缴的税款,区政府将按年度税务征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嘉奖政策的规定,相应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嘉奖、根本嘉奖;未征缴的,加倍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嘉奖、根本嘉奖。 第十九条对区审计局查缴入库的财政收入,区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提取确定比例,作为企业审计经费,区审计局要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那么 其次十条本制度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