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办企业生产属地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方法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滨政发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我县的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其属下所有单位和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企业,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二、县属和县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包括在原企业
2、根底上破产、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所在地为富国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为富国街道办事处以外的乡镇政府、办事处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三、租赁县属和县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业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对其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 四、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各自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除上述范围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行政区划由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六、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乡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