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T230-2006城市客车缓速器制动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车缓速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2、M3类的A级、I级、级城市客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676一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缓速器retarder单独使用的车辆速度控制器或作为摩擦制
2、动的补充,以提供车辆制动效能的能量转换装置。3.2消耗能量dissipated energy车辆进行制动期间通过制动所消耗的能量。它计入1%g的滚动阻力。3.3当量能量equivalent energy车辆下坡时制动所消耗的能量。4要求4.1缓速器制动性能的基本要求是当量能量原则,其基本表达公式为式(1)。Wml=Wn=f(tana=6%或7%、l=6km、v=30km/h)(1)式中:WI一当量能量;W在一定时间内缓速器所消耗的能量;f(tana=6%或7%、l=6km、v=30km/h)一以坡度、道路长度、车辆速度为因素的函数。4.2M2、M3类的A级、I级城市客车制动性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3、4.2.1带有缓速器的客车在满载状态下,应符合GB12676一1999中5.2.4规定的型试验的制动性能所吸收能量的要求。即满载车辆在6%的下坡道时,以30km/h的平均速度(偏差为士5km/h),使用合适挡位,使发动机转速不超过制造商要求的最大值,下坡行驶6k所具有的能量。4.2.2对于能量单独由发动机制动吸收的车辆,应在客车满载状态下,采用变速器挡位控制,使车辆在6%的下坡道时,车速稳定在接近30km/h(偏差为士5km/h),行驶距离为6km,其制动效能由测量减速度决定,所测得的平均减速度不低于0.5m/s2。4.2.3按4.2.1进行型试验后,60s内应进行行车制动器热制动性能测定,其
4、试验条件按照GB12676一1999中5.2.1.1发动机断开的O型试验的相同条件(温度条件可不同),测量行车制动系CJ/T230-2006统的热效能,操纵力不大于700N,其制动距离值不大于0.15v+(1.33)/130m,其平均减速度不小于3.75m/s2.4.3M2、M3类的级城市客车制动性能应达到如下要求:4.3.1带有缓速器的客车在满载状态下,应符合GB12676一1999中5.2.5规定的A型试验的制动性能所吸收能量的要求。即满载车辆在7%的下坡道时,以30km/h的平均速度(偏差为士5km/h),使用合适挡位,使发动机转速不超过制造商要求的最大值,下坡行驶6k所具有的能量。在试
5、验期间不应使用行车制动器、驻车制动器和应急制动器。当车辆装有整体式缓速器时,若缓速器能以适当的相位作用而使行车制动器不起作用,则允许使用整体式缓速器。4.3.2对于能量单独由发动机制动吸收的车辆,应在客车满载状态下,采用变速器挡位控制,使车辆在7%的下坡道时,车速稳定在接近30kmh(偏差为士5kmh,行驶距离为6km,其制动效能由测量减速度决定,所测得的平均减速度不低于0.6m/s25试验方法5.1试验条件5.1.1风速应小于5ms。5.1.2试验道路道路平整,结实,附着系数大于0,6。5.1.3测试仪器测量仪器须经计量标定,在有效期内使用,测试仪器精度要求如下:a)测力精度不低于2%年b)
6、测速精度不低于1%:c)减速度精度不低于56:d)制动距离测定精度不低于1%;e)时间测定精度不低于1s:温度传感精度不低于5%。5.2车辆道路试验方法5.2.1试验道路型试验下坡道路的平均坡度应为6%,A型试验下坡道路的平均坡度应为7%,允许偏差为tana的士50%。下坡道路最多有5个弯曲道路或临时障碍物,以便短暂的减速,但车速不小于l0km/h,长度误差为1%。5.2.2试验参数5.2.2.1试验参数见表1。表1试验参数表参数类型平均速度坡度距离/滚动阻力系数所需的消耗能量(Wrequdiss)/km/h%m%型306616000(0.06-0.01)mgA型30616000(0.07-0.01)mg车辆满载质量,单位为kg:b重力加速度,单位为m/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