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乡镇驻村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基层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村(居)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平安生产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根本方针。 第三条平安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原那么。 第四条乡镇驻村干部是所驻村(居)平安生产催促落实的主要责任人,对所驻村(居)的平安生产负重要责任。 第五条乡镇驻村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所驻村(居)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平安。主要职责: (一)对所驻村(居)的平安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2、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催促所驻村(居)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领导机构,落实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催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五)催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催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必要的平安生产投入,切实加强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七)催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平安评价和平安认证; (八)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时,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催促和指导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催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催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所驻村(居)发生平安事故时,应及时、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度组织人员对驻村干部进行平安生产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处理;所驻村(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本责任制,切实加强平安生产工作。 第八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