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务民主决策制度 为防止村务决策的失误,增强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决策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属于村务决策的内容。 二、村务决策的根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方案的提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2、(二)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征求意见。村党组织就方案的内容,广泛征求党中央委员群众的意见,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咨询有关部门,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将方案内容提前三天对村民公布; (四)讨论方案。由村委会将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时要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方案。但凡会议表决的内容均应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那么规定的参会人数、表决人数、表决形式和有效票数来进行; (六)监督执行。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决策事项的办理,并将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集体决定作出的决策,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村务决策的具体内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建立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