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县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疼惜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四周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环境疼惜局对全县环境噪声
2、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疼惜、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疼惜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峻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疼惜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应准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疼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
3、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峻的,应当马上处理或者马上移交处理。 其次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疼惜局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根底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疼惜局履行审批手续,依据审批要
4、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疼惜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疼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需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撤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疼惜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疼惜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撤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疼惜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转变的,
5、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实行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实行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峻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到达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疼惜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疼惜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觉察设备、设施产生严峻噪声
6、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依据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猛烈噪声的,必需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缘由、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根本状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确实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疼惜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消遣活动。 第三
7、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方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其次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良生产工艺,并实行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疼惜局责令限期治理。 其次十一条在以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
8、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疼惜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声音。 其次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峻污染环境的,县环境疼惜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其次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中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
9、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其次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峻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其次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其次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疼惜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接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其次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
10、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需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疼惜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需向四周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 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其次十九条本方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
11、依据城区环境疼惜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的经营者,必需使修理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到达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需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生活
12、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四周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消遣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实行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消遣、健身、商业宣扬、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
13、,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消遣活动时,应当把握音量或者实行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避开或者减轻对四周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疼惜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
14、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惩办。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疼惜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惩办。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解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疼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猛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撤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三“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