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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对治安案件的督察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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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对治安案件的督察要点 所谓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查证,并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分的法律手续。作为一名督察民警,要想成功督察好一起治安案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督察治安案件查处的主体是否合法 实施治安案件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立案,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本单位保卫处、科长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镇)人民政府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2、都无权立案查处治安案件,否那么,督察部门可以视其为违法。 二、督察治安案件的查处是否符合处分法定原那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为或不作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分的,才受处分,否那么不得处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只要相对方起诉,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导致公安机关败诉。具体操作用中,尤其对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之一的公民应注意两点: 1、督察行为人是否到达法定年龄。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到达法定年龄的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到达法定年龄的人,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

3、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分,否那么就是违法。 2、督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分条例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具备了责任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三、督察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情况是否及时准确 1、督察治安案件的受理情况。治安案件的受理是查处治安案件的第一道工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受理后,公安机关的查处活动才有执法的依据,否那么属违法。另外,及时、准确地受理治安案件,对于迅速组织力量查处

4、治安案件,教育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 2、督察治安案件的立案情况。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查处治安案件的前提和根底,立案的准确与否直影响到治安案件处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治安案件处分的社会效应和影响,一经立案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必需认真对待,依法查处,不得随意撤消或更改。 实践上,一些民警认为,不够定为刑事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予立为治安案件,这是执法意义上的误解与偏差。以下几种情况即不予立案: (1)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不属于治安案件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3)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分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辫认、控制

5、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4)相对人已经死亡的;(5)超越法定追溯期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督察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的写作情况。(1)简要案情填写时是否忠于报案人报案时的陈述;(2)对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是否详细填写,以便查找;(3)对是否立案要严格依照审批权限,不能由填表人自行填写。 四、督察治安案件的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治安处分的裁决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遍程序两种。 1、对简易程序的督察。简易程序,即当场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超过五十元,被处分人没有异议的,由

6、公安人员当场处分。当场处分时,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督察:(1)民警是否首先亮明身份;(2)对口头传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单位,民警是否进行口头询问取证;(3)是否当场制作当场处分决定书,并请被处分人签名。 2、对普通程序的督察。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处分的普通程序主要是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督察也应从这四个方面首手。 (1)传唤时应督察。一是是否对其亲属、证人等适用传唤,应严格掌握对象,被传唤人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二是是否严格控制口头传唤的范围。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口头传唤,对非当场发现的不没用口头传唤,一律采用书面传唤形式。三是传唤证的

7、填写是否标准、准确。四是传唤过程中,使用强制手段是否适当。被传唤人能按时到达的一律不允许使用械具,只有对那些传唤后而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必要时经派出所长批准才可使用。五浅谈对治安案件的督察要点第2页 是是否以连续传唤好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2)讯问时应督察。一是讯问是否超时。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情况复杂,适用治安拘留处分时,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法定时间内查不清案情的,必须先放人;二是讯问的人数是否少于2人,不能由一名干警自审自问,不能由非公安干警进行讯问,否那么讯问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讯问的对象是否作案人或作案嫌疑人,对被害人、证人不

8、能进行询问;四是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是否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被讯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对女行为人讯问时,是否有女民警在场。五是是否有刑讯逼供,以及不文明,不尊重被询问人的人格。 (3)取证时应督察。一是证据是否是经过公安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认定的。二是收集证据是否依法进行。治安案件一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不得自行,私下取证,否那么因违反法定程序,所取证据无效。 (4)裁决时应督察。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有法可依,程序是否合法,处分是否公正,以及治安处分审批表

9、是否填写正确等。 五、督察处分过程中是否有告知程序 按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当事人行政处分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受行政处分时享有何种权利,未经告知的,不得作出行政处分,否那么作出的处分无效。具体包括:一是陈述权和申辩权;二是听证权;三是请求救济权。 六、督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有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1)行政机关是否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或个人隐私外,听证是否公开举行;(3)听证是否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4)听证时是否制作笔录。 七、督察治安处分决定书是否认真送达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交给当事人,以往公安机关在办事治安案件时,大多是当场将治安处分决定书交给被处分人或被处分单位,也有的事后才把治安处分决定书交给当事人的,但缺送达这一关键环节操作,更没有送达的记载,常常因申诉、起诉期间的计算发生纠纷,而公安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时,查无实据,口说无凭,只有吃哑巴亏。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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