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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促检查办法.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543783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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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催促检查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验收的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组批复的所有工程。第三条验收依据 1、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环发20222348号);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建202223165号); 3、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方法(晋财建

2、二2023295号); 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假设干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231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2223178号); 6、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管理暂行方法(晋环发2023314号); 7、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四条工程组织领导。县(市、区)是否成立领导组,并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工程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第五条工程管理。工程方案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设计、方案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工程建设

3、质量情况等。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管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工程后期。工程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工程后期管理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维护措施落实,工程产权登记或转移等情况。 第八条工程成效。工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创立生态乡镇、生态村情况;落实整合各部门资源情况。 第九条工程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等情况。 第十条廉政建设。落实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程申报至工程正式运行期间所有资料

4、的存档情况。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验收分为县级自检、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个步骤。 (一)县级自检 县级人民政府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工程自我验收,并向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提供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 市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三)省级抽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抽查和复核。第十三条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资料、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文件。 2、县(市、区)自验报告。 3、工程实施方案及批复。 4、工程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5、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6、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

5、同书等。 7、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8、工程成效。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9、各部门资源整合证明材料。 2023、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证明文件和材料。 11、工程公示的有关材料。 12、工程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后期资金保障等证明材料。 13、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验收程序 1、听取工程情况汇报。 2、查阅工程建设与管理文档资料。 3、检查财务档案、账簿。 4、实地查看每项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情况。 5、专家形成验收意见。 6、验收部门形成书面意见,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验收合格: 1、按照规定做好验收准备并完善

6、验收申请材料。 2、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健全。 3、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工程,没有擅自更改工程建设内容,圆满完成工程投入和建设任务,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优良,成效明显。 4、环境质量改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 5、资金全额到位,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为验收评价不合格。 1、未经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工程实施方案。 2、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工程。 3、工程质量不合格。 4、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5、资金不到位,使用不标准。 6、后期管理维护、运行机制未建立。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缴该工程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环境成效评估第十九条工程验收一年后,由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环境成效进行整体评估。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对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生态乡镇、生态村创立工作突出的市、县,由省环境保护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成效评估为中或差的市、县,由省环境保护厅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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