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监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村民民主监督职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管理权,稳固村委会与群众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监事会的组成 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农村“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老师、老军人)、人大代表和有较高威信的村民人组成,成员必需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但不能是村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村民监事会职责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账目凭证; 3、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 4、检查村财务收支,催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 5、进行民
2、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争辩确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扬解释; 6、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7、监事会有权要求监事所涉及的对象供应真实材料和有利于监事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 三、村民监事会工作范围 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准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负责向村民宣扬有关决策,挂念村两委会做好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本村重大确定的贯彻落实。监事会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符合规定的民主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