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一、为了标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力量,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严峻、认真、精确的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与区卫生局机关及托付执法机构的全体执法人员,区市县局执法人员的培训参照执行。 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全都,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那么。 四、区卫生局法制机构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各执法处室负责全市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工作。托付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及行政惩方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特殊要留意对法制原那么、执法程序和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六、培训方式实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七、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八、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果,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