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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546925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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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 根据食品平安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及工作明确如下: 一、展销会举办者职责: 1、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参展商的许可证,严禁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参展商进入会场销售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本义务的,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参展商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 四、第三十 五、第六十 一、第六十 七、

2、第七十 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审核参展商资质及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展销会举办者应收集参展商参展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信息(拍摄展品照片,正反两面,标识信息应清晰),并将参展商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对应的展位号和参展展品等信息递交至展会所在地的区食药监局。 3、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商应约定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展商不得私自转让展位,如确实需变更展位时,需经展销会举办者同意,并由展销会举办者将变更情况告知区食药监局。 二、参展商职责 1、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本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原件和

3、复印件送至展销会举办者审核(展销会举办者留存复印件)。 2、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 四、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对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平安性进行审查,参展商应将参展产品信息送至展销会举办者,由展销会举办者收集后统一送至区食药监局审核,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备。 3、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自己的许可证以及所有参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放置于展位备查;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九十 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准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4、4、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 三、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有效地健康证明,并按规定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违者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分。 5、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应按储存条件存放。 6、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展销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展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

5、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7、禁止展销不合格食品,具体种类请参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展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具体种类请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展销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具体种类请参照食品平安法第六十 七、第七十 一、第七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展销商和展销不合格食品的处分请参照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展会辖区食药监局的职责 1、开展前应对报备的参展产品的真伪进行识别筛查。 2、加强巡查,并依法查验参展商的资质,核对经营范围以及展销产品的索证索票是否真实、齐全。 3、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派出食品快检车辆进行现场检测。 4、对现场发现未报备的参展食品重点核查。 5、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分。 6、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者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分,并对未履行义务的展销会举办者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条进行处分。 7、假设发生食品平安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态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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