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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558927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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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

2、关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受纳场所监管工作,受理渣土运输企业申报,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放渣土运输卡,对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统一设置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催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交通部

3、门职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职责: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且被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撤消其企业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职责:对渣土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那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

4、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六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2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允许配置3至5辆小型运输车;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采购和安装经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gps定位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 (六)车辆必须按规定改装,做到加盖密闭; (七)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

5、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向申请的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 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渣土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企业需运输渣土的,应当持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渣土承运合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渣土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运输卡按运输渣土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渣土准运证号码; (二)渣土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渣土的受纳点。 前款第 (四)项内容由市公安局核定。 第八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标准的净车出场

6、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政府负责建设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监管。 临时受纳点。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意见,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备渣土临时受纳点。原那么上不得在XX县

7、区设渣土临时受纳点,已设立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渣土受纳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通畅的道路;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三条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运

8、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22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分;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渣土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2

9、2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受纳场受纳渣土,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10、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一条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单车月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单车月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分的,暂停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三个月;企业月累计受罚车辆到达10辆或者单车累计10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方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内容总结(1)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2)(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催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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