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23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23149号)和XX省人事厅、XX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的工作原那么,吸引、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坚持“德智并重。在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博士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
2、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急躁浮夸作风,坚决抵抗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人事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方案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和各建站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开展; 2、公布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3、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
3、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其职责为: 1、落实人事部、XX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流动站的申报、管理、评估工作; 3、制定博士后招收规划和年度招收方案,并保障方案的落实;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的办理; 5、协助建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做好效劳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6、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设站学科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在院(中心、所)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代表组成;跨校内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的设站学科,其领导小组的组成由学科牵头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单位负
4、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牵头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合作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配备1名博士后工作联系人(秘书),负责日常事务。设站学科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负责本学科流动站的建设、开展和评估; 2、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统筹本学科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 3、负责博士后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评工作,并根据博士后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校内津贴; 4、负责管理博士后使用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5、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流动站的申报、建设与评估 第七条流动站的申报 1、流动站的申报工作按人事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一般每两年一次。
5、 2、申报条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申报学科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工程,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工程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流动站的建设 各流动站应结合本站实际,建立博士后的招收选拔、中期考核、出站考核、 2学术交流、鼓励约束
6、、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保障博士后的培养质量和流动站的有序建设。 第九条流动站的评估 1、自我评估。各建站学科应对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自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人事部、全国博管办每三年对流动站进行一次评估,校博管办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流动站的评估,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学科进行表彰,对评估较差的学科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收与审批 第十条博士后的招收类型 1、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渠道,分为国家资助招收、省部资助招收、与企业联合招收、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2、根据博士后的载体,分为设站学科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与企
7、业工作站或XX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简称企业博士后)、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工程博士后等。 3、为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学缘结构改善,学校鼓励招收统招统分博士和外单位在职人员全脱产进站,严格控制本校在职人员进本校流动站的比例;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外籍博士进站;为促进校企合作,鼓励招收企业博士后。 第十一条申请进站的人员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申请人专业理论根底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一致,并具有创新性。 4、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
8、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凡设站一级学科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工程的非设站学科可招收工程博士后。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进站的程序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所在学院(中心、所)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一)办理进
9、站手续。 第五章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身份 博士后属我校流动编制的专职科研人员,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按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进站和开题 1、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签订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在站工作协议书,凭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单到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不保存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校博管办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2、博士后到流动站报到时,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课题组要与博士后个人签订“科研合同书,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科研课题内容、目标要求、验收形式、知识产权归属、应提供条件等
10、,作为博士后出站考核的依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中心、所)作开题报告,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书,评议通过后报校博管办存档。 4、博士后所在院(中心、所)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 1、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2、考核要求和程序按照关于加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工作的意见(鄂博管办20228号)执行。考核完成后,将博士后一年工作小结和XX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两份
11、)交校博管办存档。 3、假设考核等次为根本合格,限期2个月内进行整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 4为根本合格但在整改期间未到达合格要求者,报XX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出站考核及程序 1、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接受流动站的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人员可办理出站手续,按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2、奖惩 (1)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进行奖励。学校对在正常的期限内(一般为24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可延长到36个月)按时出站且
12、考评等级优秀的,给予博士后及其导师各2022元奖励(不含企业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奖励经费从校博士后管理经费中列支。各建站单位可对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及其导师另行设置奖励。 (2)考核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3、出站报批。博士后向校博管办提交研究工作报告、专家评议意见书、出站考核评定书、工作期满登记表、在站期间成果汇编等材料,办理出站报批手续。 4、工作安排 (1)博士后工作安排由博士后本人联系,学校流动站负责推荐。如为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如果是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去向应遵守本人与原工作单位的协议。 (2)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应向我校博管办发接收函。校博管办负责将博
13、士后的有关出站材料及接收函报XX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十八条提前出站、延期与退站 1、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工程可以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院(中心、所)同意,按出站程序办理。 3、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应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 5院(中心、所)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批准,延长在站时间,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
14、三年。承担国家重大工程,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工程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工程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工程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否那么应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5、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统招统分的退站人员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由XX省人事厅出具户口转移证明,由学校出具工作介绍信,办理转档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 1、博士后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 2、博士后不得擅自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智力劳动成果带进我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在进站之前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由其本人负责。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4、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