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人事管理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那么。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
2、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 (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 (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 (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
3、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 (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那么; (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方案管理。录用公务员,必
4、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方案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 (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 (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 (二)发布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 (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根本条件; (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
5、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 (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工程、合格标准及有关方法,由省局确定; (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
6、局审批; (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 (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
7、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根底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
8、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 (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存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那么、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9、(六)依法办事原那么; (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那么。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根底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
10、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缺乏;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11、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
12、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
13、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 (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
14、度。干部档案应建立稳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丧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丧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
15、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 (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